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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追偿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8738N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康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

你公司职工闫慧慧,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12048488,2015年3月21日在跟着师傅干活收线时,头发加进机器里把头皮撕掉并手部受伤。2016年4月5日,闫慧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5月10日,闫慧慧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7月5日,闫慧慧被鉴定为陆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2017年4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二七劳人裁字〔2017〕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公司向闫慧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7876元。你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0103民初9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你公司未履行判决书,闫慧慧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0103执10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闫慧慧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闫慧慧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2019年11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0102行初4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中心对闫慧慧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履行审核给付义务。闫慧慧与我中心均不服上述判决并提出上述,2020年1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豫01行终10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30日我中心做出《关于闫慧慧的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核算单》,经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可向闫慧慧先行支付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共计103210元,2020年4月1日,我中心通过中原区人民法院向闫慧慧支付了上述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闫慧慧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321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2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偿还至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

你公司可在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做出处理。

因我中心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6号

联系电话:0371-67880168

特此公告。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