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构建全省一体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适应完善省级统筹需要,实现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便捷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规定,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政策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基金。
二、优化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经办,优化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对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处理欠费等情况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表》传送。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信息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手续;对涉及处理重复缴费等情况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规范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的“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在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仅适用于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不需要向转入地提供上述文书,各地不得擅自设置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任何附加条件。已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今后在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如需提供上述文书的,应当由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省外转入地提供。
四、其他问题
跨省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抄送: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