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各地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得自行放宽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珠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得累加计算。原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二、规范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一)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积极对接国家正在建设的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按照“企业直报、分级备案、省级集中”的原则,全省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将特殊工种岗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从事时间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按照指定格式据实填写,建设全省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待国家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建成后,及时纳入国家信息平台。具体备案办法见附件1。
(二)实行双公示制度。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或其他申报机构,下同)在申报前,应按照指定格式(附件2)要求,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除注明本单位举报电话外,需同时标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举报方式,“12333”受理后要及时转到基金监督机构处理。公示结论须由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流动人员,应由当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其申报公示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退休手续办理决定之前,应在本机关(或同级政府)以及申请人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政府)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建立权益告知制度。印发全省统一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附件3),增加权益告知内容,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建立月报告和复核机制。全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月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附件4)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OA系统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厅及时统计分析全省提前退休办理数据并建立复核机制:每年随机复核一定比例的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手续,年度复核覆盖全省30%以上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部门,3年内实现复核全覆盖。对提前退休比例偏高或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大复核力度,适时安排专项复核,发现违规办理的,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人。对复核机制确定为违规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办理机关自行按政策纠正规范,并妥善处理在规范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三、加强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管理
(一)规范申报材料。企业为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参保人员档案以及其他辅助性原始材料;二《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三《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四公示结论(附件5)。
(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等规定,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原则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含省直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已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委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可暂维持现状,但要切实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复核机制。对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省厅将通过复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
(三)规范审批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要按照原始档案和备案信息库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企业进行特殊工种岗位和人员信息备案是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格条件,应备案未备案企业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要促使其先行进行信息备案,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应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明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审慎从严,查清一个办理一个。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提前退休疑难案例集体会商制度。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要对职工人事档案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上传至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风险防控,加强内部控制,退休手续办理各环节都要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审批提前退休的具体经办人员要在《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上签字。对执行政策不严格,办理程序不规范,突破特殊工种范围,降低政策标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领导主体责任,对重视不够,放松管理,造成违规问题较多,基金流失严重的地区,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禁止越权制定提前退休工种政策。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政策制定权在国家,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政策制定权。各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或部门内部联席会议等名义和方式擅自扩大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和标准。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越权制定的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既要规范审批,又要服务便民,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河南省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办法(试行)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表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4.办理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样表)
5.公示结论(样式)
6.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备案表(20xx年度)
7.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备案表(20xx年度)
2020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附件1
河南省特殊工种备案办法(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企业直报、分级备案、省级集中”的原则,制定河南省特殊工种备案(试行)办法。
一、备案形式和内容
(一)设有提前退休工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下同),每年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按照有关程序向省及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相关情况。
(二)企业报送信息项包括: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省/市/县(市、区))、经营状况、所属行业、特殊工种名称、特殊工种在岗人数、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特殊工种名称、特殊工种性质、特殊工种年度从业情况等。
二、备案程序
(一)自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填写《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备案表》(附件6)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备案表》(附件7),并进行自查。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要与职工在岗情况相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要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岗位或约定岗位与实际从事工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不作为特殊工种岗位经历。
(二)公示。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前应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工作车间(部门)及岗位、备案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及工作时间、监督方式及渠道(如监督电话、信函地址、电子信箱)等;公示地点要选在企业生产区、办公区、职工居住区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有条件的在本企业内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或摄像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一并存档备查。
(三)报送。公示期满后,企业负责将备案登记表、文件依据、公示情况报告等资料,形成本单位特殊工种信息档案(数据)库,并于次年2月底前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报省或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参保企业(集团)应由驻豫省级企业(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备案。省及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审核。企业岗位设置与职工个人从事相关岗位情况符合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政策的,将企业报送的信息登记表及其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取消纸质备案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建成后不再进行纸质备案。
三、复查复核
为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在备案工作中,省及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采取抽查等形式对企业备案的特殊工种岗位及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进行核查;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备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查。核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予以撤销。
四、工作安排
(一)本通知印发后,首次备案内容为2019年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2019年之前的特殊工种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自行先期整理本地区本单位2019年之前特殊工种岗位及从业人员信息。
(二)全省首次报送备案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从2020年10月1日起,对按本规定应备案未备案的企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先促使其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待其按规定完成特殊工种岗位和人员信息备案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从2021年起,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每年应于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备案工作。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备案信息库电子文档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首次备案信息应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报送。
五、信息使用
(一)省及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时,要充分发挥备案信息库的作用。对属于备案范围的企业和职工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首先确认其工种是否已在信息库中备案,对确已按规定备案的,方可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立全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月报告制度。从2020年7月起,全省各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办理机关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月审批办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名单(附件4)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OA系统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月未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实行零报告。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报送的信息对全省特殊工种岗位数据进行汇总和管理,形成全省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共享,支持各地进行特殊工种岗位和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统计,为各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管依据,并适时联网接入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