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