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办法关于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公务员退休时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含警衔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退休时岗位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退休费计发比例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执行不同的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教师、护士工资提高10%部分仍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退休费计发比例为: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当前退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退〔1999〕2号)第一条,“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的规定,工作年限34年7个月及以上视为工作年限满35年,工作年限29年7个月至34年6个月视为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