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