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8号文件),进一步完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在前期上级明确的22类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辖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
二、完善企业补缴费款政策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业务经办流程及所需资料
1、经办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企业(单位)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nylbx.com)中的“单位办事通道”,选择“单位业务”,点击“政策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根据单位行业分类,选择“缓交原因”,按照程序要求填报。
2、申请缓缴需参保企业(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以上资料由参保企业(单位)自行填写、盖章后拍照上传。由于自身情况无法网上经办的,参保企业(单位)也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填写好的《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办理缓缴申请业务。(上述资料见网站上发布的缓缴业务经办流程附件)
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8号)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