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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答: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单位为: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四是行政类事业单位;五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六是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七是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八是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019年5月以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单位工资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的规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教护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相应的提高部分等项目。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建立唯一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8%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1.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由于涉及不同地区财政平衡或不同制度基金的平衡,因此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要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12%的统筹基金;3.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但是不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六、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实行统一管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么?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八、什么是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答: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九、退休后职业年金怎么领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十、国发〔2015〕2号文件关于“新人”、“中人”、“老人”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确保中人待遇平稳衔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十一、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如何认定缴费年限?

答: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二、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的工龄折算和缴费年限计算?

答:2014年9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过渡期内计算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可以折算为连续工龄,并根据本人实际连续工龄和折算增加的工龄之和确定老办法退休费计发比例。为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类参保人员保持一致,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计算。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十三、什么是“中人”待遇过渡期?

答:为确保“中人”待遇水平不降低,特别是改革初期,为确保新老制度下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对于“中人”设置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方法对比,保低限高。

十四、如何理解“保低限高”?

答: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十五、何谓视同缴费指数?

答:视同缴费指数是用来量化机关事业单位不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人员在视同年限内缴费多少或高低的指数化概念。主要用于计算“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豫人社办〔2018〕71号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为职务指数、级别指数和生活补贴指数之和;机关技术工人视同缴费指数为技术等级指数、岗位指数和生活补贴之和,普通工人的视同缴费指数为岗位指数和生活补贴指数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为岗位指数、薪级指数和生活补贴指数之和。

十六、正常晋级晋档因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延迟导致工资变动手续迟办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资晋升政策,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累计五年晋升一个级别,累计两年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累计两年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工作人员在批准退休时,正常晋升的级别增加工资和级别、岗位、薪级工资档次增加工资,因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延迟,导致工资变动手续迟办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按退休后迟办的《工资变动审批表》,确定其视同缴费指数及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2014年10月以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人员在填报正式待遇申领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填写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或确定的时间为准。

2.“2014年10月以来升降后的职务(技术职称)对应的工资档次”应根据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首次确定的工资信息录入。

3.职务升降后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等按照职务升降后对应的2014年9月份标准填写。

十八、过渡期内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是如何发放的?

答: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十九、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

的?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此条为依法强制退休)。

《公务员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此条为自愿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要求满年满月)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

1.到龄退休:机关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专技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转岗人员除外)。

2.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3.因公(工)伤提前退休:无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长短,因公(工)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4.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二十、老办法关于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公务员退休时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含警衔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退休时岗位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退休费计发比例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执行不同的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教师、护士工资提高10%部分仍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退休费计发比例为: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当前退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退〔1999〕2号)第一条,“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的规定,工作年限34年7个月及以上视为工作年限满35年,工作年限29年7个月至34年6个月视为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以此类推。

二十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十二、退职的条件是什么?退职人员老办法发放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可办理退职。

基本退职费按本人退职时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执行不同的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为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6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为50%。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时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

二十四、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

答: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接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如何办理?

答:当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