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5月—6月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的公告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36号)文件要求,2019年5月—6月郑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将做如下调整: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2019年5月—6月按照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06元)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2318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464元。
三、对低于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登封、新密除工伤保险使用按照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其它险种仍使用原基数不变。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