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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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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退休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
  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

(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3.退休手续必须通过单位申报吗?

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在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申报预约,并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认真组织做好档案初审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的填写工作。所以,在郑州市申报企业职工退休时需要由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个人不能直接申报。

4.具体承办核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机关是什么单位?核算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又是什么单位?

郑州市企业职工申报退休的核准机关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核算养老待遇的单位是“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下辖的各社保分局。

5.对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异议怎么办?

退休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
    6.办理退休时的出生时间以什么为准?

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五条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档案丢失、损毁、涂改会对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金待遇有什么影响?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8.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核算的依据是什么?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郑州市政府令161号)和《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2007〕36号)

9.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161号)第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

10.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因参保职工参保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差异,享受的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也会不尽相同。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11.基础养老金怎么计算?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12.个人帐户养老金怎么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见《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3.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14.过渡性补贴怎么计算?

过渡性补贴=[(95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过渡性补贴参数)/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5.有关过渡性补贴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6月30日前已在我市市区或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或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间相互转移的,按退休时当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其中从各县(市)转移到市区各社保机构不足5年的,按照郑州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1年减发过渡性补贴5%,但是因工伤和按照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

上款人员中,2007年7月1日以后从我市各县(市)转移到市区各社保机构不足5年的,其过渡性补贴先按照郑州市区标准乘以70%后,每提前1年再减发过渡性补贴5%。

16.什么是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

17.怎样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8.待遇领取地是如何确定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第六条: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其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原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流动就业人员在核算待遇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有什么特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第九条:在河南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仍按1.0000计算。

20.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够15年怎么办?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法制〔2012〕6号)规定: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2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可不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22.参保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待遇如何计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23.企业职工参保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计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
    (一)丧葬补助费。……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24.关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退休职工遗属待遇有什么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25.企业职工被开除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区别对待遇。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在该文件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6.参保人员被判刑后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7.退休人员被判刑后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