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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个用人单位依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保证。欠缴社会保险费不仅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威胁,更严重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请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及时到各分局开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然后到各地税办事大厅补缴相关费用。谢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