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数的通知
河 南 省 工 伤 保 险 中 心
豫工伤函【2015】2号
关于核定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数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数据,对工亡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人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7.688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