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业务处室、分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3〕7号文件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人社养老〔201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对全市今年贯彻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精神,做好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的上报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审核报送范围
1、原经过我市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现与我市城镇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各类临时性用工。
3、11号文件规定的原“五七工”和“家属工”。
4、各县(市)区、各分局、业务经办处室在受理5号文、11号文未参保人员档案时,只要男年满50岁未满退休年龄、女年满40岁未满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均属于大龄人员,必须按照大龄人员上报郑州市社保局统一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审核报送程序
申报当月已达到大龄和超龄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初审后,必须将当月审核报送情况以文件形式汇总并加盖公章,随《×××市××县(市、区)xx龄人员参保花名册》一并上报郑州市社保局权益处。超龄人员复审合格后,经权益处汇总核对上报省养老保险局审核批准,各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县(市、区)xx龄人员参保花名册》审核情况参保缴费。
三、报送材料
1、参保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正式报告。
2、职工档案材料。
3、申请参保人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需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
4、户籍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或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证明,2011年1月31日之后改变户籍地的,须提供新老户籍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或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5、《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无论个人申报还是单位上报,必须在单位信息栏加盖企业或主管部门公章。
6、《×××市××县(市、区)× 龄人员参保花名册》纸质表格和DBF电子表格。
7、各社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报送时应以正式报告文件格式上报。
四、审核上报时间
各单位于每月30日之前,将超龄人员和40、50人员的各种材料整理完毕,报送权益管理处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省养老保险局审批。
五、要求
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关系到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县区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审核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审核把关,明确工作责任。
1、严格审核程序,市本级各个业务经办窗口和各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逐级报送超龄人员和40、50人员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档案。超龄人员经省养老保险局审核批准、40、50人员经郑州市社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市××县(市、区)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的审核通过情况缴费参保。市本级各个业务经办窗口和各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界定上报审核范围,未经审批不得违规为超龄、40、50和非郑州市户籍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逐级审核把关,市本级各个业务经办窗口和各县(市)区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内部审核流程,《×××市××县(市、区)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和档案中的复印件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手续完善后每月逐级汇总上报,不得越级违规报送。对于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的未参保人员,要核对申请企业的注册登记材料,确保参保人员向前补缴的最早时间不得超过企业成立时间。
3、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在审核过程中,各业务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所有表格、档案的报送必须由各县(市)区业务经办人员报送,不得委托他人或参保人员本人递送申报材料。各单位应按照政策确定申报范围,严格审核档案,对不按规定或弄虚作假上报资料的,我局将采取约谈诫勉、暂停审批、通报批评等方式,并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过省、市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再重新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