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明执法承诺制度》《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密制度》《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处室(分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实施意见》(郑办〔2010〕52号)和《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备案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全面推进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审核备案工作,现将《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明执法承诺制度》、《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明执法承诺制度
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专项活动,全面提升执法效能的通知》和《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均要承诺文明执法,严格遵守《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和本局制定的使用文明用语制度、首问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与本局局长签订《文明执法承诺书》。
二、严格按照我局重新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程序及监管措施》、《退休人员资格预审、养老金及抚恤待遇的核发程序及监管措施》、《工伤保险伤残、医疗待遇的审核支付程序及监管措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养老金发放及监管措施》、《社会保险财务基金收支管理》等五项重要业务的管理监督办法进行业务经办。
一、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均要承诺文明执法,严格遵守《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和本局制定的使用文明用语制度、首问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与本局局长签订《文明执法承诺书》。
二、严格按照我局重新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程序及监管措施》、《退休人员资格预审、养老金及抚恤待遇的核发程序及监管措施》、《工伤保险伤残、医疗待遇的审核支付程序及监管措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养老金发放及监管措施》、《社会保险财务基金收支管理》等五项重要业务的管理监督办法进行业务经办。
三、行政执法人员及中层干部轮流在办事大厅当“引导员”和“督导员”。对前来大厅办事的企业和职工进行服务引导和政策咨询工作;在“首问责任制”基础上,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实行当日办结制度。日常管理实行督导制,重大节日实行值班制度。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行政执法人员坚持提前10分钟到岗,穿工装佩戴标牌;使用文明用语。
四、设立“依申请受理窗口”。行政执法人员和各处室人员轮流到窗口值班;负责依据群众申请进行受理事项,填写报件材料清单,并进行初步归类;负责及时将受理资料移交政策调研处,并做好交接记录;负责与下一位值班人员的工作衔接,重大事项向局贯彻落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汇报;督促相关处室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办理依申请受理事项;接受申请人的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经办能力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计划,每年集中进行法律法规、文明执法培训不少于4次,并分期进行电脑软件、金保工程、经办业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事水平。
六、实行暗访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由人事教育处、政策调研处、纪委办公室组成联合暗访监督小组,对办事大厅进行不定期暗访监督。
责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对服务事故负直接责任,相关处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告诫谈话。
1、工作期间没有穿戴制式服装或与便服混穿;
2、工作期间没有没有佩戴胸卡;
3、工作期间有化浓妆、染彩色指甲现象;
4、工作期间有佩戴首饰现象;
5、工作期间体态举止方面有勾肩搭背、斜躺、翘腿、抖腿、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高声喧哗等现象。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生硬。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岗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1、抽烟、酗酒、打架斗殴。
2、态度蛮横,举止粗暴,激化矛盾;
3、冷漠生硬,以势压人;脏言秽语,恶语伤人;
4、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5、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要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告知和提醒按规定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二、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账户管理处为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责任处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指导、规范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途径和办法,同时做好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三)负责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负责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工作中提出具体要求。
(二)负责指导、督促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三)负责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负责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工作中提出具体要求。
(四)负责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五)负责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时间,负责按规定程序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负责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时间,负责按规定程序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各有关处室(分局)负责人为本部门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密工作的责任人。全体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密工作,并和行政领导签订《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协议》,其承诺内容为:
本人作为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关于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护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特作如下承诺:
(一)对工作中获知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将其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违反规定向他人泄露。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查询对象和项目提供信息查询服
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三)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
或者变相交易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
四、责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对个人信息管理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相关处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告诫谈话。
1、不按规定程序采集信息的;
2、采集的信息与原件出入较大,业务内审部门提出异议的;
3、未按规定程序打印查询单的,本人未持合法证件或替他人代办打印查询单予以打印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岗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1、擅自提供、复制、散布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2、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3、丢失、篡改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4、其他损害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为。
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一、审核程序
各业务处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按发文规定,填写发文单,在报分管领导审核前,送局政策调研处进行法制审核。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出台文件的必要性、目的、依据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4、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材料;
5、其他有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异议审查
1、政策调研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进行审核;
2、对初步认定文件的主要或重要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
3、文件修改后重要内容仍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提出书面文件终止意见。
4、对某些国家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提请上级机关法律部门意见论证,必要时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公开征求意见、论证。
5、其他有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三、本局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相关处室每年对本局制定并由该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不适应社会发展或者不适合实践的规定,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写出书面评估报告报政策调研处,由局政策调研处统一汇总上报。
四、对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结果。政策调研处负责及时公布本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同时及时传达、下发上级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