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规范
一、管理体制
(一)主管部门及内设机构:主管部门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与养老保险业务相关内设机构:
1、缴费登记处
负责办理市本级缴费单位缴费登记;负责社会保险费率的测算、拟定,编制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及社会保险发展规划;负责基金收缴情况汇总、统计和缴费台帐的管理;负责养老金拨付计划的汇总和审核;负责办理企业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核定企业和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2、征缴一处
负责全市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协调,办理参保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账、转化等业务。具体承办参保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转移等手续。
3、征缴二处
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协调,办理个体缴费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账、划转等业务;承办个体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转移等手续;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核定。
4、退休待遇处
编制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划拨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负责参保单位新增、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抚恤金等各项待遇的审核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做好离退休待遇的调整工作。
5、省直企业处
负责省直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发放和管理,办理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退休人员资格、待遇的初审,以及增减变化等手续。
6、居民养老工作处
负责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记账工作,以及账户计息的认定工作,承担做实个人账户受托服务。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记账工作;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查询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负责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和审查及待遇调整;负责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的审核和计发。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东新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航空港区分局
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范围和职责同直属处室相同。
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分立、合并、注销以及年检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缴费登记处)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
(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新增参保单位应带齐所需材料到缴费登记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到工伤征缴窗口核定工伤费率后交由缴费登记窗口,录入单位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编制文件和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汇总表;
(7)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4)《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先到养老保险费征缴窗口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填写需变更信息并附加相关资料,填写完整后由养老保险征缴窗口初审合格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缴费登记窗口经行修改。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
(2)《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
(3)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批准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
(5)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账号变更证明;
(6)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动,参保单位在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留存归档;
(9)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社会保险分立登记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新增参保单位应带齐所需材料到缴费登记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到工伤征缴窗口核定工伤费率后交由缴费登记窗口,由缴费登记窗口经办人指定分到养老保险征缴窗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缴费单位分立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原参保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新分立参保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原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6)新分立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新参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10)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领取填写《郑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破产、改制、注销情况登记表》并附加相关资料,各业务经办处室审核无误后由缴费登记窗口经行修改。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缴费单位的注销申请;
(2)《郑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破产、改制、注销情况登记表》;
(3)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兼并的文件复印件;
(4)注销通知或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5)《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6)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社会保险合并登记的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领取填写《郑州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情况登记表》并附加相关资料,各业务经办处室审核无误后由缴费登记窗口经行修改。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参保单位的兼并(合并)申请;
(2)《郑州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情况登记表》;
(3)参保单位兼并(合并)/被兼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退休人员托管协议》;
(5)参保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填写《郑州参保单位年度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年检自查表》《郑州参保单位年度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年检自查表》并附加相关资料,各业务经办处室初检合格后由年检复检窗口经行复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年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及公示报告;
(3)财务报表;
(4)统计报表;
(5)《郑州参保单位年度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年检自查表》;
(6)《郑州参保单位年度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年检自查表》;
4、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停保、退保、关系恢复接续、关系转移以及缴费工资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征缴一处)
(一)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被参保人的档案原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到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进行审核;
(2)征缴业务主管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发给《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企业劳资专管员认真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2份),并由被参保人签字,后报送征缴业务主管人进行核对;
(4)征缴业务主管人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印章、私人印鉴和办理日期,列入征缴计划进行征缴;
(5)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办理完毕;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参保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恢复接续的认定审核
1、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办理程序:
(1)新的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职工原工作单位《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或职工缴费情况查询单和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相应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进行审核;
(2)经征缴业务主管人审核,符合恢复条件的,发给《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3份),劳资专管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并由被参保人签字确认,后报征缴业务主管人进行审核;
(3)征缴业务主管人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印章、私人印鉴和办理日期,列入征缴计划进行征缴;
(4)养老保险关系恢复接续手续办理完毕;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参保人的《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或职工缴费情况查询单)、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一参保区域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市内转移)手续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1)《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办理程序:
(1)原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必须携带职工参保手续(或职工缴费情况查询单)、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职工调动表,到相应的征缴业务主管人业务窗口进行审核;
(2)经征缴业务主管人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发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原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根据表内各项要求认真填写;
(3)将填报好的《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交由征缴业务主管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业务印章、私人印鉴和办理日期,列入征缴计划进行征缴;
(4)市内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参保人与新参保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一统筹区域不同参保地区之间转移(跨县[市]、区转移)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1)《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办理程序:
(1)原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携带职工参保手续(或职工缴费情况查询单)、调动职工的劳动关系到相应的征缴业务主管人业务窗口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发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5份),交由职工原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进行填写;
(2)职工原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按照《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印鉴,注明经办人和经办日期后到调入参保单位加盖印鉴,并注明经办人和经办日期;
(3)职工原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持《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打印转移职工账户结算单和缴费情况查询单;
(4)征缴业务主管人将转移职工的账户结算单粘贴在《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上,并按规定加盖业务主管人业务印章、私人印鉴,并注明办理日期;
(5)由参保职工或新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持《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查询单及结算单,到转入地的社保机构专管员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主管人业务印章、私人印鉴,并注明办理日期;
(6)跨县区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7)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参保人与新参保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5、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跨省(市)转出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或参保职工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查询单或养老保险关系停保表等有效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跨省转移窗口审核,无误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交至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或参保职工;
(2)待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3联)并加盖业务主管人业务印章和私人印鉴;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联转出社保机构留存,一联邮寄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一联交至基金财务处,按照新办法转移基金;
(4)跨省(市)转出完毕;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缴费查询单或养老保险关系停保表等。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缴费人员跨省(市)转入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
2、办理程序:
(1)转入人员需与市本级新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
(2)待收到对方的《参保缴费凭证》后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跨省转移窗口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并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不符合转入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转入人员或单位不能转入的原因;
(4)待收到对方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且实转金额到账后,合并、完善本地的缴费账户;
(5)跨省(市)转入完毕;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参保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待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且实转金额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并、完善缴费账户工作。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劳资专管员提供终止合同等相应的材料,由征缴业务主管人审核,符合停保条件的,由企业填报《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一式3份);
(2)征缴业务主管人再次审核填报内容是否规范、正确,符合填报要求的,加盖业务印章、私人印鉴和办理日期;
(3)停保手续办理完毕;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属于申请离退休的,参保单位提供有关申请和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有关证件和手续;
(2)属于在职死亡的,参保单位出具医院死亡诊断证明、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和辖区派出所的销户证明;
(3)属于参军的,参保单位提供当地征兵部门批准其入伍的有关材料;
(4)属于上学进修的,参保单位出具与其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和对应院校的入学通知;
(5)属于出国(境)定居的,参保单位应写出文字说明,并出具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辖区派出所的销户证明;
(6)属于判刑、劳教的,出具司法机关相关的判决书和其他证明资料;
(7)属于除名和开除的,参保单位出具相关的除名或开除的文件;
(8)自动离职和辞职的,由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离职和辞职的证明材料或有职工签字的辞职申请;
(9)属于终止合同的,参保单位提供原合同文本,并出具终止合同的意向书,加盖法人印章;
(10)属于解除合同的,参保单位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并出具有关仲裁证明;
(11)属于调入非参保单位的,参保单位应出具调入单位全称、单位性质和类型,并注明属非参保单位的理由和相关文件规定;
(12)属于转外地的,参保单位出具外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商调函;
(13)停保表中其他停保原因的,参保单位应当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栏目中进行具体的文字说明。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保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的,参保单位提供在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和公安部门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到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填写《一次性退款表》并打印个人账户结算单,后由所在单位盖章并开具收据;
(2)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提供死亡证、火化证(复印件)到征缴业务主管人填写《一次性退款表》并打印个人账户结算单,后由所在单位盖章并开具收据;
(3)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参保单位提供能证实重复缴费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填写《一次性退款表》并打印个人重复缴费部分账户结算单,后由所在单位盖章并开具收据。
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保时,申请退入个人银行账号时,需到郑州银行办理“一本通”账号,并提供“一本通”存折复印件及个人身份征复印件。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退入单位的,提供收据;退入个人的,提供郑州银行办理的“一本通”存折及复印件。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报工资及年检的审核办理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号)。
2、办理程序:
(1)每年5月份之前提供以下三种表(花名册需有单位全部职工的签字)和参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社保登记证到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进行申报工资和《社保登记证》年检;
(2)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将申报的工资花名册进行输机并打出,由单位核对人员及工资无误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和盖章;
(3)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初审《社保登记证》及企业财务报表,工资总额与财务报表核对无异议后在自查登记表上署名并加盖经办时期和社保业务章;
(4)参保单位再去缴费登记(综合计划)处进行最后年检;
(5)申报缴费工资及年检完毕;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每年年初2月份到征缴业务主管人窗口领取《郑州市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基本信息申报花名册》(一式2份)及拷盘表样;
(2)《郑州市参保单位XX年度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一式3份);
(3)《关于XX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基本信息申报工作的公示报告》(一式2份)。
4、承诺办结时间:手续齐全当日受理,当日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停保、退保、关系恢复接续、关系转移以及缴费工资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征缴二处)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增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
(5)《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2、办理程序:
(1)本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同时签订档案代理合同,完善档案代理手续;
(2)持档案代理合同及填写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两联)的参保表格、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交档案代理机构社保窗口业务工作人员处,符合要求的根据豫劳社(2006)42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当地在岗平均工资80-200%之间确定(以当时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对应年度的缴费费率计算其缴费额,并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
(3)签订邮政代扣三方代扣协议,一份交由参保人员妥善保管;
(4)社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输机、核对;
(5)次月初生成灵活就业邮政代扣计划,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实施扣划,20日后根据邮政银行数据信息反馈记入个人台账;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本人提供原单位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无建立过人事档案人员提供户口本(户主及本人一页各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二张)、两张一寸照片。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恢复(接续)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发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性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4]20号)。
2、办理程序:
(1)本人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存档手续,完善档案代理手续;
(2)持档案代理合同及填写的《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三联)的参保表格、身份证原件(复印一张)、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交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处,符合要求的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签订邮政代扣协议;
(3)社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输机、核对;
(4)次月初生成灵活就业邮政代扣计划,实施扣划,20日后根据邮政银行数据信息反馈记入个人台账;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本人提供原单位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一张),原参保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2)无建立过人事档案人员提供户口本(户主及本人一页复印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原参保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移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
2、办理程序:
(1)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存档手续,完善档案代理手续;
(2)持档案代理合同、原单位填写的《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是四联,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参保表格、在邮政银行办理的邮政储蓄本交档案代理机构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处转移参保手续,符合要求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章,并注明办理日期,签订邮政代扣协议;
(3)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进行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是四联,加盖原单位公章)参保表格,返还给档案代理机构社保窗口业务工作人员,符合要求的加盖主管人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邮政代扣协议收回;
(4)社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输机、核对;
(5)次月初生成灵活就业邮政代扣计划,实施扣划,20日后根据邮政银行数据信息反馈记入个人台账;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转入提供原单位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一张),《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四联);
(2)无建立过人事档案人员提供户口本(户主及本人一页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是式四联,加盖员参保单位公章);
(3)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应提供档案代理合同、查询单、邮政代扣协议。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市外转入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2、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市外转入携带档案代理合同、原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张)、身份证、户口本到社保大厦业务经办窗口工作人员申请,符合要求填写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申请表;
(2)返回档案代理机构,填写《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两联)的参保表格,按规定出具相关证件、资料及邮政储蓄本交社保业务经办窗口工作人员,符合要求的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签订邮政代扣协议;
(3)社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输机、核对;
(4)次月初生成灵活就业邮政代扣计划,实施扣划,20日后根据邮政银行数据信息反馈记入个人台账;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市外转入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原单位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户口本;
(2)无建立过人事档案人员携带户口本(户主及本人一页复印件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
(3)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复印件一张)。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4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灵活就业人员市外转出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
2、办理程序:
(1)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档案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终止手续,邮政代扣协议收回;
(2)次月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到社保大厦业务经办窗口业务工作人员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3)接到新参保联系函后,按国办发[2009]66 号文件规定结算个人账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两联),一份转基金财务处,一份邮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4)基金财务处业务经办工作人员复核无误,根据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函所提供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基金转出。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档案代理合同、邮政代扣协议。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4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灵活就业人员跨区转移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2)《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郑劳险金办[2000]45号)。
2、办理程序:
(1)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存档手续,完善档案代理手续;
(2)持档案代理合同及《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联)的参保表格、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交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处,符合要求的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签订邮政代扣协议;
(3)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先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办理《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联,加盖原单位公章),返还给档案代理机构社保窗口业务工作人员,符合要求的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邮政代扣协议收回;
(4)社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输机、核对;
(5)次月初生成灵活就业邮政代扣计划,实施扣划,20日后根据邮政银行数据信息反馈记入个人台账;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本人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联,加盖原单位公章);
(2)无建立过人事档案携带户口本(户主及本人一页复印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联,加盖原单位公章);
(3)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应提供档案代理合同、查询单、邮政代扣协议。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灵活就业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保)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2、办理程序:
(1)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档案代理机构办理窗口申请,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一式三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表格,交档案代理机构社保办理窗口业务工作人员,符合要求的加盖工作人员业务办公印签和私人印签,并注明办理日期,邮政代扣协议收回;
(2)社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输机、核对;
(3)次月取消扣划;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档案代理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查询单、邮政代扣协议;
(2)属申请离退休的,本人应提供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相关证件和手续;
(3)死亡人员应提供死亡证或火化证等;
(4)入伍人员提供参军入伍的,应提供当地征兵部门批准其入伍的证件和资料;
(5)上学人员提供入学通知书;
(6)出国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定居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7)其他终止养老关系的证件。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2、办理程序:
(1)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的查询单、档案代理合同到档案代理机构申请。
(2)每年3月底之前,填写《郑州市职工个人工作总额和基本信息申报花名册》并签字认可。
(3)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工资总额的灵活就业人员,考虑到其群体的特殊性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新一缴费年度工资总额启用时,可按当时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工资总额(上年度当地在岗平均工资的80%)确定其缴费基数;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个人信息资料的查询单;
(2)档案代理合同。
4、承诺办结时限:当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请退款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
2、办理程序:
(1)本人办理死亡、出国定居、重缴或多缴,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和资料到档案代理机构申请,符合要求社保经办窗口工作人员给予办理;
(2)月底汇总审批,账户结算转基金财务处退款;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在职死亡提供死亡证、火化证、档案代理合同、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
(2)在职出国定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定居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档案代理合同;
(3)养老保险费重缴多缴应提供原始收据、邮政储蓄代扣本明细账、查询单、个人申请。
4、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办理程序及审核材料: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变更:
姓名:
①身份证号相同,姓名中有个别字不同的,携带本人人事档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我局业务经办人员录入错误的,附当时该职工参保时《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②身份证号相同,姓名不同修改,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显示有现用名或曾用名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一经生成使用不得更改)、出生年月和性别(身份证号改变,出生年月和性别随之更改):
①身份证号自然升位(15位升18位)的,附身份证复印件;
②身份证号由于升位导致重号且与原身份证号不同的,附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号不因自然升位而造成不同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我局经办人员录入错误的,附该职工当时参保时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单位申报错误的,由原单位出具申报错误的情况说明、该职工当时参保时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该职工的个人档案;
④职工社保号为“9”开头的且没有身份证号的,需提供该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民族:附身份证复印件。
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形式:附该职工个人档案(招工表复印件一张)。
参保时间(全民、集体固定工参保时间为92年11月;集体固定工转为全民合同制职工参保时间为92年9月;合同制职工参保时间为86年10月):
①较早参保的合同制职工因历史遗留问题(94年、95年合同制数据库与固定工数据库合库)导致个人缴费记录及台账丢失的,需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及相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变更参保时间;
②原参保的三资企业职工因历史遗留问题(95年、97年三资企业库合库)导致个人缴费记录及台账丢失的,需提供个人档案及缴纳养老保险费依据,有主管此单位的征缴业务窗口进行核实,变更参保时间并添加台账;
③符合省厅2009年“5号文件”向前补缴条件的,附个人单位工作经历的有关资料更改参保时间。
(2)个人缴费记录和台账调整
①删除缴费台账。因个人问题及原参保单位欠费(急于转出、死亡退保、退休、个人经济困难等因素)自愿放弃某时间段之间的欠费台账,需本人书面写《放弃申请》后,将台账删除;
②符合省厅2009年“5号文件”向前补缴条件的,需相应添加缴费台账;
③个人缴费记录和缴费台账不符。如缴费记录中备注的失业时间与缴费台账显示的时段不符,需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转移表》,重新调整缴费记录和台账;如缴费记录中备注的放弃时间与缴费台账显示的时段不符,需由本人或代理人重新确认放弃时间,并再次书写《放弃申请》,加摁指印,重新调整记录和缴费台账。
(3)缴费基数的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缴费工资有误,需提供当时申报工资时,经本人签字认可的依据原件和复印件,邮政储蓄扣款明细账,交档案代理机构社保经办窗口业务工作员处审核,符合要求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化名册勘误表》(一式两联)上报审批,次月修改并补差额(或退多征差额)。
(4)账户合并(同一名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域办有两份以上养老保险)
①在市本级参保两份以上养老保险,经我局征缴处经办人员核定为同一人后,发放《参保职工合并缴费情况登记表》,并由现在所在单位加盖印章,后按上述原则进行合并;
②在市本级与市属6县6区分别有缴费要求合并的,需将其中一份办理转移手续,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勘误表》,后按上述原则办理添加转入信息或修改转入信息进行合并;
③市本级缴费与外(省)市缴费要求合并的,需将外(省)市的缴费转入,待转移金额到账后,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勘误表》,后按上述原则办理添加转入信息或修改转入信息进行合并。
(5)缴费状态的更改
①已转出的参保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接续,又被退回的,本人申请不再转移,继续以个人名义参保缴费,本人申请,提供当时转出时的转移单原件,办理缴费状态变更;
②在办理职工停保手续时,将停保原因申报有误的(如:转外地、转区属等),提供当时的停保单原件、个人申请写明情况,可办理状态变更。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退休待遇处)
(一)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第1章、第5章;
(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将人社部门批准后的《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等材料交于社保机构待遇结算大厅相对应的服务窗口经办人员;
(2)参保单位到社保征缴服务窗口打印《个人缴费情况结算单》交于待遇结算大厅相对应的服务窗口经办人员,进行结算;
(3)待遇结算经办人员认真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明细表》;经参保单位复核无误后,在《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明细表》上加盖业务印章后交用人单位2份,存档1份;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个人缴费情况结算单》。
4、承诺办结时限:30天。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待遇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2)《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2、办理程序:
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亲属)填写《郑州市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待遇审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于待遇结算大厅相对应的服务窗口经办人员,进行结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对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承诺办结时限:30天。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第5章。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填写《郑州市离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待遇申定表》,向待遇结算大厅服务窗口申报;
(2)社保经办部门待遇结算大厅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按程序审核、发放;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身份证件、户口薄;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城镇户口的由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农村户口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民政部门公章,证明需说明以下事项:被供养人与供养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被供养人自身无经济收入来源,依靠供养人的养老金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
(4)孤身一人的须由村民委员会(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加盖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公章,证明无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5)离退休人员原始档案;
(6)属于养子女供养关系的,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领养证明。
(7)属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供养关系的,还应提供离退休人员子女和子女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8)属于兄弟姐妹供养关系的,还应提供离退休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证明;
(9)申请人年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及乡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0)办理个人存折,交社保局退休待遇处复印件一份(交社保机构待遇结算大厅相对应的服务窗口)。
4、承诺办结时限:30天。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调查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9月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
(3)《关于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养老[2003]10号文件。
2、办理程序:
(1)每2年一次。委托企业、社区、退管所、邮局调查认证;
(2)离退休人员(或其亲属)填写《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所涉及信息,不能见到本人的,可以邮寄近照或居住地社保部门证明;
(3)未认证的暂时停发相关待遇;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费率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征缴三处)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办理程序:
经办人员先对企业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在确认企业、职工具备参保资格后签章,报复核员进行复审,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由经办人员为其确定工伤保险登记编码,建立工伤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2)填报《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其它地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填报《郑州市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表》到业务经办窗口办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填报《郑州市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表》。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工伤保险注销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业务经办窗口办理;
(2)经办人员将材料审核后,确定可以注销的由经办人签字,报复核员进行复审,再由处长核实后签章;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合并、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资料;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工伤保险费率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
2、办理程序:
在缴费登记处申报参保的企业,征缴三处负责确定企业行业代码,核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中工伤保险行业代码及基准费率,签字(章)后交缴费登记处。
在省直企业处及各直属分局参保的企业,企业行业代码及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信息技术处赋予省直企业处及各直属分局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权限自己核定。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工伤保险人员增减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
2、办理程序:
(1)单独参保单位和高工伤风险企业:
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停保、转移、增加等情况参保单位应由专管员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明细表》或《工伤保险人员恢复表》,到征缴三处业务经办窗口进办理。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企业人员增减手续在征缴一处办理。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填报《郑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伤残待遇处)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34号);
(2)《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程序的通知》(郑劳社工伤[2008]7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提供有关老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抚恤人员纳入的必备材料,填写《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一式三份,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老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抚恤人员经确认同意纳入盖章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社保局伤残待遇处、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2)老工伤人员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一年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计发待遇时,按复查鉴定结论计发。
(3)社保局伤残待遇处经办人员每月5-20日受理参保单位申请材料,21日至次月10日前核定纳入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待遇费用,打印《郑州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新增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第一年用人单位应承担50%待遇明细表》一式两份,社保局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参保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各留存一份。社保局综合计划处制作老工伤待遇拨付计划,经伤残待遇处复核,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至次月底前将有关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拨付账户。遇到用人单位拨付账户变更情况,等办理完变更手续并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盖章的《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原件一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参加养老统筹前受伤职工实发工资材料及参加统筹后缴费工资证明一份(养老统筹信息单);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基金支付的所有材料一套;
(5)供养亲属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原件一份;
(7)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
(8)有关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一份;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一份;
(9)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后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27日及2010年12月20日两次修改前后版本);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2号)。
2、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先通过电话、传真或来人于3日内向社保局工伤康复事故预防处报案,社保局工伤康复事故预防处登记后,将《报案情况登记单》传递社保局伤残待遇处;用人单位同时向劳动局工伤处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处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若需要住院或门诊看病,必须到社保局伤残待遇处开具《工伤职工医疗就诊介绍信》。该介绍信使用期限为两天。遇到节假日向后顺延。外地就医,三天内转至协议医院,如果病情危重不能转院,需开具不能转院证明,交至经办机构,有效期一周。单位经办人员将一式三联介绍信转交至受伤职工或家属一份,另外一份送至医院,社保局伤残待遇处存根一份。
(2)工伤职工门诊看病或住院治疗结束后,社保局伤残待遇处经办人员每月5—20日受理参保单位申请材料,21日至次月10日前核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打印《郑州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和《郑州市工伤人员医疗费核定单》一式两份,社保局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参保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各留存一份。社保局综合计划处制作工伤待遇拨付计划,经伤残待遇处复核,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至次月底前将有关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拨付账户。遇到用人单位拨付账户变更情况,等办理完变更手续并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3)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并被认定工伤后,由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只垫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其他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按法律程序进行。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住院治疗)的申请医疗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
②医疗费原始发票原件;
③医院住院病历(带首页)及入院、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医院微机打印的总清单原件;
④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⑤医院的出院证明书;
⑥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⑦工伤职工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统筹信息单)。
⑧社保局伤残待遇处就诊前出具的《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返还联。
(2)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门诊看病)的申请医疗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
②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③医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
④门诊处方及病历本(处方药品要分别划价,检查费需要检查报告单);
⑤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统筹信息单);
⑦社保局伤残待遇处就诊前出具的《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返还联;
纳入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所需材料除与以上第1、2条一致外,还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盖章的《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3)工亡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
②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工亡职工的人事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工亡职工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一份(统筹信息单)
⑤工亡职工家属提出的待遇申请一份(需本人签字、按指印);
⑥被供养亲属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原件一份;
⑦被供养亲属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原件一份;
⑧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
⑨被供养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供养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⑩被供养亲属所在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原件一份;
⑾工亡职工养子女(养父母)需提供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⑿工亡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⒀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4)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②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一份(统筹信息单);
③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门诊或住院依据情况准备材料;
⑤伤残待遇处出具的《工伤职工就诊医疗介绍信》(返还联);
(5)工伤职工、职业病人员鉴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申请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②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一份(统筹信息单);
③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劳动能力鉴定表》显示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结论原件一份;
⑤劳动能力鉴定原始发票。
(6)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评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工亡农民工申请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内容除与以上所述各种情况一致外,还应提供建设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复印件(经单位盖章)一份、施工项目企业参保证明一份。
(7)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不同,除提供以上对应的材料外,必须提供交通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协议书、法院裁定书,协议书或裁定书必须注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各项待遇金额数。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设定审批
1、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27日及2010年12月20日两次修改前后版本);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2号);
(4)《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师签署意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审核盖章,报经办机构同意。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用人单位须于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原始发票原件;
(4)门诊病历本、处方及药品明细单;
(5)医院住院病历(带首页)及入院、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医院微机打印的总清单原件;
(6)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院的出院证明书原件;
(8)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工伤职工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一份(统筹信息单)。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工伤预防、康复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工伤康复(事故预防)处)
(一)工伤康复治疗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2、办理程序:
(1)工伤患者医疗期结束后需康复治疗的,由单位经办人持有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处申请;
(2)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
(3)由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填写康复意见后交于工伤康复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工伤病人持康复申请表去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康复治疗;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原件(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2)医疗期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康复申请表》;
(5)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
4、承诺办结时限:自《工伤康复申请表》填写完毕递交日起1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工伤康复费用报销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4)《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办理程序:
康复期结束后,单位经办人持相应材料在每月5—20之间来工伤康复处办理报销手续。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病历;
(2)诊断证明;
(3)出院证;
(4)医院康复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5)总费用清单。
4、承诺办结时限:递交完整报销材料,次月月底前相应费用拨付至指定账号。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
(3)《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2号)。
2、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来工伤康复处领取和填写《辅助器具申请表》;
(2)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填写意见后交予工伤康复处;
(3)经审核后工伤病人持辅助器具申请表去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郑州市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原件(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2)身份证复印件;
(3)病历;
(4)诊断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项目为可以配置辅助器具);
(6)统筹信息单;
(7)如以前安装过辅助器具,需提供辅助器具安装的凭证(应能证明辅助器具安装的日期。
4、承诺办结时限:自《辅助器具申请表》填写完毕递交日起1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
(3)《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2)。
2、办理程序:
(1)对于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直接结算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协议定期结算;
(2)对于单位或个人垫支的,配置后,单位经办人持所需材料,在每月的5—20号来工伤康复处递交报销材料;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单位或个人垫支的)
(1)病历本;
(2)诊断证明;
(3)配置辅助器具发票原件;
(4)辅助器具配置清单。
4、承诺办结时限:递交完整报销材料,次月月底前相应费用拨付至规定账号。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工伤预防费拨付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
(3)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08号);
(4)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7]12号)。
2、办理程序:
根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伤预防费当期使用计划或工作方案具体经办执行。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工伤预防费使用申请、使用计划以及相关资料;
(2)工伤预防费使用报告、评估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票据、账目。
4、承诺办结时限:按照实际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社会保险资产抵(质)押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07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38号)。
2、办理程序:
(1)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抵押资料;
(2)协同评估机构勘察抵押物现场、出具评估报告;
(3)收集单位生产经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4)审验、核查有效权证、签订抵押合同;
(5)上报局领导审批;
(6)协助企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7)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抵押(质押)人的书面申请;
(2)抵押(质押)人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拟抵押资产的权证及复印件;
(4)拟抵押资产未被法院、债权人查封或未进行过其他债务抵押的承诺书;
(5)抵押(质押)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或任免通知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质押)人法人代表委托书;
(8)社会保险费清偿及资产抵押合同。
4、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社会化服务处)
(一)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郑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45号)。
2、办理程序:
(1)审查、接收由移交单位按规定整理后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2)与移交单位签订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并将接收档案的退休人员花名册录入(拷贝)电脑存档;
(3)将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按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的县(市)区分类、整理,于次月移交到各县(市)、区退管机构,并与县(市)、区退管机构签订社会化管理服务责任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招工审批表或入伍登记表;
(2)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表;
(4)个人缴费情况结算单;
(5)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6)郑州市企业职工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明细表;
(7)鉴定、奖惩、考察材料,加入党、团组织及民主党派政审材料,退休后历次增加待遇审批表等可供参考的其它需要移交的人事档案材料;
(8)填写《人事档案交接清单》,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
(9)《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花名册》;
(10)填写《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和退休人员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公章。
4、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并按规定整理通过审核的,3个工作日办结;批量移交的,双方协商办结时限。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的设定审核
1、设定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2、办理程序:
(1)发出认证通知。每年由社保经办机构给在其本级领取养老金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发出(邮寄)认证通知;
(2)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收到《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表》后,按要求填写,再持表并带上退休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
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市)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一份由负责办理的协查机构存档备查,一份交由退休人员本人;
(3)反馈认证信息。退休人员将经过协助认证机构盖章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查认证表》及时寄回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协助认证表后,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没按时反馈协助认证表或认证不合格的暂停支付养老金,并再一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3、审核材料:
(1)《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表》;
(2)身份证;
(3)退休证(遗属证、发放养老金手册)。
4、承诺办结时限: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联办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退休资格审核(责任处室:退休待遇处)
1、联办的依据:
(1)《劳动法》;
(2)《社会保险法》;
(3)《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一制度并轨的通知》(郑政文[1998]147号)。
2、联办的有关部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3、办理程序: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首先将此人档案送至待遇审核窗口,经查看档案,确认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领取失业金的起止时间,以此确认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当分段录入。
(2)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填报各种表格:
①《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②《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一式四份;
③《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④《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
(3)到征缴窗口办理停保以及打印帐户结算单,如有欠费应当按规定补缴欠费再办理退休手续。
(4)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均为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身份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5)打印《郑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拟核定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加盖退休审批专用章和初审人员名章。
(6)经委托企业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复核人依据企业盖章后的《郑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公示表回执和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退休职工待遇认定表进行职工退休待遇复核;
(7)待遇正式结算后,由单位填写《职工退休证》个人基本信息,退休待遇处审核退休费用金额,人社局养老处加盖钢印。
(8)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4、审核材料:
(1)职工档案、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管理准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特殊工种退休人员需提供《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
(3)病退人员需提供《因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4)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市人社局军转办的认定表;
(5)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职工需提供本人技术档案及相关资料;
(6)1992年以后异地转入的职工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郑州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
5、承诺办结时限:30天。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勘误、重号输机、待遇拨付设立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1、联办的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
2、联办的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联办程序:
(1)受理县(市)、区参保登记方面各类《勘误表》的审核与处理。
(2)受理县(市)、区上报的《身份证重号输机申请表》的审核与处理。
(3)接收各县(市)、区上报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审批表》,并对其进行审核与处理。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县(市)、区经办机构需在当月25日之前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居民养老工作处办理退保手续。领取人非参保人本人时,需提供其退款存折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关系证明。每月制定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的编制。编制每月的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生成每月的发放文件,跟踪银行的发放过程,并负责将银行的发放结果输入系统。
(4)编制每月的待遇支付计划,生成每月的发放文件,跟踪银行的发放过程,并负责将银行的发放结果输入系统,供各级经办机构查询。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4、审核材料:
(1)“退保审批”:受理时需审验退款人个人申请原件、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火化证)或出国定居证明及退款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2)勘误时提供配套的相关原始材料、证明材料情况复杂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3)申请重号输机时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参保登记时填写的《参保登记表》复印件;
(4)每月系统内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
5、法定办理时限及承诺办结时限:
(1)“退保审批”:接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审批表》审核无误后,次月5日将参保人个人账户(财政补贴除外)余额退至制定账户;
(2)“勘误”:接到《勘误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重号输机”:接到《重号输机花名册》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待遇支付”每月20日发放到位。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申报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社会化服务处)
1、联办的依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郑劳社[2004]58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5号)。
2、联办的有关部门:
(1)市失业保险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市医疗保险中心。
3、联办程序:
(1)市失业中心、市职介中心报上年度10月至当年9月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名单及其《职工退休审批表》;
(2)市社保局依据《职工退休审批表》,打出其参保缴费“查询单”,将初审符合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依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4)市医保中心将通过审核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情况通知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逐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医保卡制卡费;
(5)由市社保局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代办制卡手续,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4、审核材料:
(1)《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缴费查询单(“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
(3)人事档案。
5、承诺办结时限:当年10月,市失业中心、市社保局向市医保中心报材料,次年10月市医保中心批准后,通知有关人员办理大病医保手续。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登记联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1、联办事项的依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07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38号)。
2、联办的有关部门:
(1)市(区)房管局;
(2)市(区)国土资源局。
3、联办程序:
(1)受理申报资产抵押资料;
(2)办理抵押资产权证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3)办理他项权利证。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整理、入库业务档案。
4、审核材料:
(1)抵押(质押)人的书面申请;
(2)抵押(质押)人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拟抵押资产的权证及复印件;
(4)拟抵押资产未被法院、债权人查封或未进行过其他债务抵押的承诺书;
(5)抵押(质押)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或任免通知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质押)人法人代表委托书;
(8)社会保险费清偿及资产抵押合同。
5、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