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郑政文〔2011〕113号)
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
自2004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和市属原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1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8〕55号),解决了大多数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在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的职工下岗分流后,陆续办理退休手续,这些人员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为进一步解决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曾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满15年,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曾在市属国有(含原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曾在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照上述条件,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来源渠道、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郑政〔2004〕75号、郑政文〔2008〕15号、郑政办〔2008〕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按照《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国资局郑州市经委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有缴费能力而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本补充规定的退休人员,其申报工作自2011年10月开始,次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