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会保险法》 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2010年10月28日,酝酿多年、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我们的社会保险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将积极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资产管理处积极从网上搜集法律全文,认真整理成册,全处人员人手一份,认真组织讨论,并重点学习研究第七章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给我们已开展十年之久的社会保险资产抵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们从中认识到了实施资产抵押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重要性,找准了明年的工作方向,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实施欠费企业的资产抵押,加大资产抵押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资产管理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