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登记(共1项)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10天
承办机构:缴费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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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 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 责任人 |
受理岗 |
1、查看企业工商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2、审核申请单位填写的《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将《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录入计算机,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业务专用章,转交业务科室。 4、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5、对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检。 |
李有光 吴星华 |
初审岗 |
复核受理岗、初审岗相关材料。 |
施乾俊 |
审批岗 |
行文和特定审批表上加盖处室行政章。 |
孙延民 |
审核 责任人 |
在所需的文书、表格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 |
孙延民 |
审批 责任人 |
签发文件 |
赵 荆 |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政行为(共2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政策。
办理条件: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企业。
办理时限:当月
承办岗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承办机构 及执法责任人 |
受理岗 |
1、根据参保人员变动情况,填写《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2、告知行政征收手续法律依据、所需手续、资料。 |
赵夏磊(征缴一处) 王亚凡(征缴一处) 李建强(征缴一处) 程毅杰(征缴一处) 邢丹阳(征缴一处) 盛春琴(征缴二处) 何 岩(征缴二处) 张营刚(征缴二处) 丁志沛(征缴二处) 刘 强(高新区分局) 牛香梅(省直企业处) 张 丹(经开区分局) 孙 青(航空区分局) 滑文英(资产管理处) |
初审岗 |
1、将审核后的增减变化手续加盖业务受理章,并录入计算机。 2、计算编制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 3、办理欠费企业资产抵押、质押和解押手续。 4、向各专业银行改善征收票据、联网征收、财务记账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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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 |
行文和特定审批表上加盖处室行政章。 |
翟洪涛 刘振军 刘 涛 徐 英 王艳霞 范超伟 安允鹏 张云富 |
审 核 责任人 |
1、复核受理岗、初审岗相关材料。 2、在所需的文书、表格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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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责任人 |
签发文件 |
郜跃进 卫洛民 |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国家及省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办理条件: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3)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础养老保险关系。(4)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办理时限:15天
承办机构:退休待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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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 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 责任人 |
受理岗 |
一、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 1、由需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本人签字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 2、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3、填写好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4、《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5、《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2、供养直系亲属的,提供死亡者本人和该亲属户口本、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3、《离退休职工死亡减少表》和《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审定表》 |
岳红英 胡继娟 马 征 郭亚军 成 立 周保林 邢艳艳 丁 琦 王文娟 |
初审岗 |
查看以上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初审,并在相应表格上签署初审人姓名。 |
岳红英 胡继娟 马 征 郭亚军 成 立 周保林 |
审批岗 |
对每月的发放计划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局主管领导 |
陶成山 |
审核 责任人 |
对每月的养老金发放计划审批、签字并报局领导 |
赵 荆 |
审批 责任人 |
对每月的养老金发放计划审批、签字 |
郜跃进 |
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行政行为(共2项)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条;《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时限:当月
承办机构:征缴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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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 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 责任人 |
受理岗 |
1、填写《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根据参保人员变动情况,填写《郑州市职工工 伤保险关系登记、减少、恢复表》 3、告知行政征收手续法律依据、所需手续、资料。 |
吕 宏 桑 磊 孙东辉 |
初审岗 |
1、查看企业工商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业务资料(留复印件)。 2、将审核后的增减变化手续加盖业务受理章,并录入计算机。 3、核定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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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 |
行文上加盖处室行政章 |
吴星华 |
审核 责任人 |
1、复核受理岗、初审岗相关材料。 2、在所需的文书、表格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 |
王永超 |
审批 责任人 |
签发文件 |
郑金邦 |
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二十八条。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时限:30天。
承办机构:伤残待遇处、工伤康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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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 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 责任人 |
受理岗 |
1、领取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书;医疗费原始发票;医院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医院的总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的出院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 2、领取工亡待遇的职工还需提供:工亡职工家属提出的待遇申请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供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工亡职工的人事档案; 3、审核支付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费用 |
秦卫峰 张保丽 徐 强 |
初审岗 |
1、查看以上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初审。 2、将审核后的手续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出拨付结算单。 3、计算编制工伤保险费拨付计划。 |
陈永强 郭晓博 |
审批岗 |
对每月的发放计划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局主管领导 |
郑 琦 闫苏莉 |
审核 责任人 |
1、复核受理岗、初审岗、审批岗材料; 2、在相关文书、表格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 |
郑 琦 闫苏莉 |
审批 责任人 |
签发文件 |
郜跃进 郑金邦 赵 荆 |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共2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
办理依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二、三章及第五章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办理时限:30天。
承办机构: 居民养老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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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 位名称 |
执 法 责 任 |
执法 责任人 |
受理岗 |
1、受理县(市)、区参保登记方面各类《勘误表》的审核与处理。勘误时提供配套的相关原始材料、证明材料情况复杂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2、《身份证重号输机申请表》的审核与处理。申请输机时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参保登记时填写的《参保登记表》复印件。 3、接收各县(市)、区上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保审批表》,并对其进行审核与处理。受理时需审验退款人个人申请原件、退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登记表原件(红色联)、死亡证(火化证)、出国定居证明及退款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县(市)、区经办机构需在当月月底之前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居民养老工作处办理退保手续。领取人非参保人本人时,需提供其退款存折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关系证明。 4、每月制定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的编制。编制每月的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生成每月的发放文件,跟踪银行的发放过程,并负责将银行的发放结果输入系统。 5、告知参保人征收手续的法律依据、所需提供的资料。 |
刘晓晓 党春晖 |
初审岗 |
查看以上资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初审。 |
郑 天 |
审批岗 |
对每月的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进行审核签字并报主管局长 |
李淑贤 |
审核 责任人 |
对每月的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进行审批、签字并报局长 |
张 艳 |
审批 责任人 |
对每月未享受待遇人员退保计划审批、签字 |
郜跃进 |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办理依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三、四章及第五章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30天。
承办机构: 居民养老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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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岗 位名称 |
执法责任 |
执法 责任人 |
受理岗 |
一、勘误 1、《勘误表》; 2、与《勘误表》配套的相关原始材料、证明材料情况复杂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二、待遇的停发与续发 根据基层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待遇发放状态进行停发与续发。 三、 批量待遇重算 1、 每月计划前对当月达到70、80、100岁的参保人员进行高龄待遇重算,并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2、 每年7月计划前对全部缴费退休人员进行政府津贴重算,并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四、 当月到龄人员统计。 每月初对当月到达60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缴费人员进行统计,供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和乡镇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计算和确认。 五、《身份证重号输机申请表》的审核与处理 申请输机时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参保登记时填写的《参保登记表》复印件。 六、每月待遇支付计划的编制 编制每月的待遇支付计划,生成每月的发放文件,跟踪银行的发放过程,并负责将银行的发放结果输入系统,供各级经办机构查询。 七、不定期进行领取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 |
于 萌 刘余庆 张薇薇 |
初审岗 |
查看以上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初审。 |
王萨莉 |
审批岗 |
对每月的发放计划进行审核签字并报主管局长 |
李淑贤 |
审核 责任人 |
对每月的养老金发放计划审批、签字并报局长 |
张 艳 |
审批 责任人 |
对每月的养老金发放计划审批、签字 |
郜跃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