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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备案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二、本局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或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了相关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内容的,应当按照《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备案规定》及本管理制度执行。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拟订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及人员;

2、收集和研究国家、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收集国内其他省、市及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资料;

4、对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研究。

(二)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处室负责草拟。涉及几个处室的,确定其中一个主办处室负责草拟(以下统称起草处室)。

(三)专家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按规定组织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应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

(四)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会同局政策调研处将比较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处理。

(五)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按发文规定,填写发文单,在报分管领导审核前,送局政策调研处会签。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出台文件的必要性、目的、依据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4、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材料;

5、其他有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六)办文:经法律审核后,送办公室规范公文格式后送分管领导。

(七)集体讨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的,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政策调研处处长列席会议。

(八)签发: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负责修改,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签发。

(九)准备报送审核的文本:由局长签发后(若联合发文,则在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起草处室负责打印规范性文件一式5份。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六部分形式制作:

1、发文文号。制定机关应根据本局编号系统正式编号,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的,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2、标题。“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XXX办法(即规范性文件正文名称)》的通知”;

3、发文对象。各制定机关可根据规范性文件适用执行情况确定具体发文对象一般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属各处室(分局)”;

4、制定机关印章和印发日期;

5、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全文。

(十)局政策调研处统一报市法制局备案。起草处室将以下材料一并送局政策调研处,由政策调研处出具审核意见后将材料统一报送市法制局。

1、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2份(附电子版);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2份(附电子版);

3、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5、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该文件的具体实施日期。

五、规范性文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审查擅自发布的,由起草处室承担责任。

六、本局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和公开制度。应当通过本局和政府网站、报纸及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本局实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实施处室应当在发文一年后的30日内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是否要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实施处室应当将评估报告送局政策调研处审查后向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意见,对需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八、本局实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各相关处室每年对本局制定并由该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不适应社会发展或者不适合实践的规定,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由局政策调研处统一汇总上报。

九、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责任人为各处室的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装订、存档、查阅等管理工作。

十、此项工作列为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