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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仍然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企业缴费基数: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

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本缴费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仍然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述规定,以对应缴费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请变更。

(五)在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中介机构管理档案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缴费。

三、个人账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四、要求

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确定,关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涉及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新缴费年度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