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公布实施
2007年11月29日上午,郑州市市政府组织召开了《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卫平主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保明、常务副局长王清芬、市法制局副局长张东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及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王保明局长通报了《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情况,会议现场局长王保明、副局长王清芬、工伤保险处处长任怀敏等回答了记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提问,《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卫视、郑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于2007年11月9日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6日,赵建才市长签署以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对高工伤风险企业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市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所使用的农民工。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要求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房地产、煤炭、卫生、交通、市政、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编制工程预算中单独列项。(三)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不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手续。(四)形成了适合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特点的系列政策:建立灵活的参保农民工申报方式,依据企业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关系,以职业资格等级作为计发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规定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灵活领取方式,保持了农民工参保与城镇职工参保的政策衔接。(五)健全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用人单位、农民工的权利、义务。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系,必将对扩大我市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科供稿)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于2007年11月9日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6日,赵建才市长签署以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对高工伤风险企业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市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所使用的农民工。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要求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房地产、煤炭、卫生、交通、市政、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编制工程预算中单独列项。(三)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不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手续。(四)形成了适合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特点的系列政策:建立灵活的参保农民工申报方式,依据企业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关系,以职业资格等级作为计发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规定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灵活领取方式,保持了农民工参保与城镇职工参保的政策衔接。(五)健全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用人单位、农民工的权利、义务。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系,必将对扩大我市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