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标准提高
本报讯 (记者李旭兵通讯员刘高贵吴艳君)7月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日前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于今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比以前有所提高。
根据《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算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即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未达到《通知》规定标准的,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补发。
根据《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算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即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未达到《通知》规定标准的,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