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新的参保缴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加快推进我市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我局印发《关于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和规范建筑、煤矿等行业农民工参保缴费办法。
《通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和从事其他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规定,建筑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保,即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6‰核定缴费额,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06年9月30日前已经开工、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以2006年10月1日为基准日,按照剩余施工工期占工程施工总工期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总额,按照6%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还结合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特点对其农民工参保申报、参保期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基数确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领取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对加快我市“平安计划”实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起到积极的作用。
《通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和从事其他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规定,建筑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保,即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6‰核定缴费额,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06年9月30日前已经开工、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以2006年10月1日为基准日,按照剩余施工工期占工程施工总工期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总额,按照6%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还结合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特点对其农民工参保申报、参保期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基数确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领取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对加快我市“平安计划”实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