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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2003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153号)精神,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特制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退休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实施细则。 一、调查对象及时间 1、调查对象是参加我市(含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领取2003年10月份养老金或抚恤金的人员 2、本次调查基准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零点整。凡是领取2003年10月份养老金或抚恤金的调查对象均应填报《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基准时间指本次调查要收集的是调查对象2003年1 0月1日零点时的情况。比如:在填《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基本情况栏时某人在2003年10月1日零点时是健康,2003年10月1日零点1分死亡,则应填健康或重病而不应该填死亡。 二、调查表的发出与回收、上报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移交社区的由社区),负责向本单位的调查对象发放和回收上报《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协。查函》。社会保险部门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邮局进行调查,由邮政局发放的调查表仍由邮政局回收、上报。 2、由失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由该机构负责调查表的发放及回收、上报工作;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休或者代管档案的退休人员由该机构负责调查表的发放及回收工作。 3、 《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协查函》、《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花名册》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由负责收发上报调查表的单位在10月15日前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并负责向所属的调查对象发放和回收;各有关单位发放调查表要及时,并做好登记,记清楚调查表发出时间、发给何人(是本人还是家人等)、邮寄到何处、单位经办人是谁等。凡需邮寄到外地的一律使用挂号信邮寄,并保留存根。 各有关单位回收调查表时要认真检查是否符合填写要求,核实是否与本人基本情况相符,有无伪造等现象,合格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并填写《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花名册》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特殊情况的要附加情况说明,于12月15日前报社保机构。 三、调查表的填写 1、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填写质量是本次调查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要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在向调查对象发放调查表时要认真为他们讲解填表要求。不合格的表视为未填表。 2、 《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花名册》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填写。遇有涂改内容,土改人应捺手印或签章。调查表右上角应贴一张调查对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凡户口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员,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签注被调查人员生存状况并加盖公章;户口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或者户口虽然在郑州市,但是居住在外地的调查对象的调查表由当地派出所或社保局签注被调查人生存状况并加盖公章;居住在外国的,由我国领事馆在调查表上签注被调查人生存状况并加盖印章;居住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我国领事馆在调查表上签注被调查人生存状况并加盖印章。 4、凡无户口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易或无法取得有关部门证明的,必须在调查表上写明原因并附一张手持2003年10月份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的照片,照片及所持的报纸、杂志上的日期必须清晰可辨,否则调查表视为不合格。 5、凡退管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认真负责,而且以前从未发生瞒报漏报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和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包括负责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其居住在郑州市区内的离退休及抚恤人员,填好调查表后只需单位盖章担保,可不再去派出所或当地社保机构盖章。 (这些单位的名单由统筹办确定并公布)。 6、市、县(市)邮政局承办的用信函送达《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或《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如果投递人员在送达“调查表”时,见到了被调查者本人并与身份证、社保部门提供的信息核对无误的,由投递人员签字,投递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由承办邮政局向社会保险机构担保,被调查对象的调查表可不再去派出所或当地社保机构盖章。 四、调查表的数据处理与应用 1、 《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收回以后,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组织,编制程序,录入计算机,进行分析,为我市今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决策依据。 2、凡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机构未收到被调查对象合格有效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或《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的,社保机构将从2004年元月起暂停支付其有关待遇,待情况查明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3、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对拒不退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主动申报并如数退还所冒领养老金或抚恤金者,不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做出处罚。并且社会保险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向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本次调查工作由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请各有关单位与市统筹办养老保险科经办人员联系。 电话: 7941043 7941074 5、各县(市)、区离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所管辖的范围,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 1. 《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2.《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3.《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花名册》
4.《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按月领取抚恤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5.《协查函》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