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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12333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改革对帐单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1)12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改革帐户对帐单发放办法,提高广大参保职工对个人帐户的知情权,促进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改革帐户对帐单发放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发放工作的领导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不仅是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中的一项系统和全面的基础管理工作,而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广大参保缴费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项帐户,同时,又是记录职工缴费基本情况、记帐利率、帐户储存金额和计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切实搞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的发放工作,对于维护广大参保缴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参保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要从基础管理的始发点入手,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础性工作;广大职工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真实、准确、有效,督促本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认真搞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 缴费申报工作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系统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按有关要求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应参保的全部职工人数(含临时性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和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要按照缴费申报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到其所属的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并由其代理机构汇总后统一申报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按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其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工资收入,要在每年的元月底前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示。公示结果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工会、职工代表等签字后方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同时,为适应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办法改革的需要,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申报时,要按照有关要求,详实填写职工个人家庭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为完善参保职工数据信息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按照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来确定其缴费基数。其中,申报的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其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 三、 及时准确地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各参保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每月职工增减变化情况,当月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继续对其进行征缴;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有欠缴行为的企业,其欠缴部分不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使广大缴费职工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了解到按时足额缴费与欠费、缴费年限的长与短、缴费基数的高与低、帐户储存额的多与少对养老待遇产生的影响,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真正成为广大参保缴费职工的清楚帐、明白单。 四、改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办法,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参保人员手中。 (一) 发放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以个人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均属发放范围。 (二)发放时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向职工发放一次个人帐户单。一般在每一缴费年度结束后(6月3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7月对上一缴费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并为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企业发放。经核对无误后,粘贴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中,并妥善保管。 今年,由于我市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工作进行了改革, 因此,个人帐户对帐单的组织准备和发放对帐的具体时间为:11月4日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准备和打印阶段;11月5日一11月15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发放阶段;11月16日一11月25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阶段;11月26日一12月10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处理、完善阶段。整体工作于12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发放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李元法任组长,副局长张延明任副组长,养老保险处处长张伟、市统筹办副主任郜跃进、陈朝林、蒋惠敏、康红阳任组员。主要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发放的具体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统筹办副主任陈朝林任办公室主任,计划征集科科长孙延民、 征缴一科科长郑琦、征缴二科科长张建荣、征缴三科科长冯进学、征缴四科科长李艳林、金水分理处任翟洪涛、 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理处主任陶成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理处主任高力任办公室成员。 负责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发放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县(市)、 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发放机构, 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发放工作。 (四)发放形式和办法 1、 企业发放 (1)原则上由企业劳资部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领取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认真做好发放和对帐工作。 (2)临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随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发放。 (3)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其代理机构养老保险业务窗口领取。 2、直接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欠费企业中,选择一部分企业,组织发放小组深入到这些企业中进行直接发放。 3、邮递发放 为了增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发挥广大参保缴费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发放和直接发放的同时,还将采取通过邮局邮递的办法,直接向部分职工个人进行发放。随着这一改革办法的逐步改进和完善,今后采取邮递发放的范围和数量也将逐步加大。 五、 有关问题的处理 职工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中记录的有关情况、信息、数据有疑问时,可将情况反映到本单位劳资部门, 由劳资部门提出问题并携带相关资料和凭证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凭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管理和帐户对帐单的发放工作,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广大参保企业,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切实抓好具体业务的规范,逐步积累经验,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对帐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驻郑单位、部、省属事业单位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工作由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