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公告
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公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之规定,2003年度郑州市(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工作现已开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帐单发放时间及发放办法。1、11月5日至15日为对帐单发放阶段,由各参保单位分别到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领取,并负责向职工本人发放(临时性从业人员的帐户对帐单随其所在用人单位发放);以个人名义缴费的人员需携带缴费凭证到郑州社会保险大厦个人帐户查询窗口领取帐户对帐单。2、11月16日至25日为职工个人对帐阶段,由职工本人核对相关养老保险信息,有疑问的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并由劳资部门在11月25日前携带有关资料一并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11月26日至12月20日为对帐处理阶段,由社保机构对存有疑问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进行完善。
二、对帐单发放地点及咨询电话。郑州市统筹办:棉纺东路55号,电话743221l;郑州市统筹办金水分理处:政二街1号,电话5965689;郑州市统筹办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理处:金梭路30号,电话7980488;郑州市统筹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理处:第三大街,电话6781312。
三、要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是对职工参保、缴费等信息的告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领取后应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并认真组织职工对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积压;职工本人也应及时领取,并认真核对;各用人单位工会、职代会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对帐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公告 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
2003年11月5日